地方人大是面向其所在行政区域人民的,是向其所在行政区域人民负责、受其监督的。
因刚形成和待成长等原因,特别行政区制度实际的重要程度在其产生和形成的最初十余年却并不足以使其具有基本政治制度的现实地位。[13]这些数据,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标准衡量,是比较亮丽的。
讨论特别行政区制度,既不能把一国和两制分割开来,也不能把眼睛只盯着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中的一种主义。【内容摘要】基本政治制度是一个发展的概念,非基本政治制度可以成长或转化为基本政治制度,反之亦然。二、特别行政区制度具备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完整法律要素一国的基本政治制度,通常应该具备完整的法律要素。十多年来,特别行政区制度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学术界对这种制度在我国宪政体系中的定位,似乎评价还不够明确。越来越多的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要与特别行政区及其官民双方打交道,这就使得他们不能不了解和遵守这种制度。
[2] 李昌道:《一国两制是香港基本法的法理核心》,《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6] 关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政治地位,政学两方面主流的看法似乎并不认为它已经可以跻身于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行列,但在学术界,则的确有些人士认为它应纳入我国基本政治制度范围。他说,此种观点认为,宪法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就意味着对公有财产实行特殊保护……所以物权法应当对公有财产实行特殊保护。
[47]美浓部达吉著:《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18页。学者们不妨冷静地想一想,既然大家观点完全一致,还开研讨会做什么呢?我国正像邓小平说过的那样,旧时代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4],我们这个时代的学者们应该设法阻断而不是自觉延续某种很容易形成遗传的文化性基因,逐渐用宽容的心态对待不同意见,逐步适应利益日益多元的现实社会。众口一词,千夫指向一个人或一种观点,那不太像学术研讨。3.国家得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承担有特别的义务,对其他主体财产没有这种义务。
在此情况下,常委会全体会议如果表决通过了该法律案,即可视同完成了解释程序,到全国人大审议该法律案时就不用再讨论这个问题了。只有克服这种痼疾沉疴,我国的宪政、法治才有希望。
在这个问题上,我感到,公开信列举的不少社会现象在各地的确不同程度的存在,[6]但较难找到它们与《草案》的关联。对不同主体的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是以国家、集体在财产占有方面已经占据了优越宪法地位为前提的,是以国家、集体事实上占有和垄断社会全部财产中的基础性部分为前提的,这种平等只是宪法上和事实上公有主体居优前提下的法律上的平等。5.不应以任何借口模糊违宪合宪界线或回避违宪合宪判断。这是国家大事,每个人都有权站在宪法的立场自主地发表意见。
[20]梁彗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97页。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16]。权力在多大程度上压倒权利,社会生活中就会是多大程度的国家专制主义。民法是具体宪法架构下的具体的民法,不宜脱离一国的现行宪法抽象谈论民法应该是什么样的。
[34]历史解释讲求结合制宪或修宪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条件来解释宪法有关条款或有关词语的含义。正式解释宪法,显然应该按照提出和通过法律案的程序进行。
应通过宪法解释消除宪法条款间的抵牾。在这些公民看来,好像只有如此四逢才是顺应历史潮流,才是把中国往幸福的大道上引领。
但在基本法的各个基本权利规定里也体现一种客观的价值秩序(Wertordnung)被视为是宪法上的基本决定,有效适用于各种法律领域。我们可以参照这些方法和套路来对《草案》贯彻平等保护原则是否合宪做些评论。《草案》修改和完善过程中出现了尖锐的意见对立,表明该草案起草过程背后有不同社会阶层在进行激烈的法权博弈,法学家只不过是他们的自觉或不自觉的代言人。这一转变的宪法根据何在?2.都是在中国,为什么刑法那么系统、鲜明地对国有财产加以特殊保护而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物权法贯彻平等保护原则?如果宪法的精神是对各种主体的物权权利平等保护,那么刑法的有关条款就是对非国有主体的歧视,就构成违宪。[43]很明显,有关学者表达的宪法观与《草案》处理与宪法关系的做法是贯彻着相同指导思想的,那就是要让民法与宪法这部公法尽可能区隔开,最好一点关系也没有。上文引用到的那种说法没有太多道理,因为,按这种观点,私法原本不应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财产,《草案》写进了保护公共财产条款是做了份外的事情,实在是不得已。
分析法学派的约翰·奥斯丁,纯粹法学派的凯尔森,荷兰国家法学派的克拉勃等著名学者也都否定划分公法私法的必要性、合理性。刑法规定: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8]苏俄和后来的前苏联宪法只是将公有制规定为经济制度的基础、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并没有我国宪法第12条关于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内容,尚且被理解为对国有财产实行特殊保护,更何况我国宪法呢。私权要服从宪法的控制,这不仅是因为公与私没有区别,还因为私权利是公法的产品。
案中的原告认为被告基于州的许可而垄断汽船经营业不合法,因为这种许可违反联邦宪法商业条款和有关联邦法律。所以美国宪法学的遵循先例解释法是在这个意义上概括出来的。
这个以人格及人性尊严能在社会共同体中自由发展作中心点的价值体系必须视为宪法上的基本决定,有效适用各种法律领域。1982年修宪时以及那之后的更晚些时候,我国法学界包括民法理论界流行的观点是,从宪法第12条关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出发, 应借鉴苏联民法关于对国有财产实行特殊保护的措施。[23]这些问题都涉及平等保护原则确立的宪法依据。刑法和民法两种对立的做法都合宪是不可想象的,它们中肯定有一方违宪。
在援引了宪法第11条的规定后,王教授说,强调保护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是并举的,绝对不能割裂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而对宪法的规定断章取义……实行平等保护是完全符合宪法的。两种相互对立又各有其宪法依据和合理性的主张处在并存、对立和竞争状态。
此案争议焦点是,宪法第13条修正案是否授权给国会来禁止双方当事人为私人时发生的种族歧视行为。[25] Laurence Tribe,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 volume 1, third edition,F oundation Press,2000,New York,p.31;pp.85~89.[26] Jethro K. Liberman,A Practicail Ccompanion to the Constitution:How the Supreme Court Has Ruled from Abortion to Zoning, Random House,University of Can ifornia Press,1992,pp.9~13.[27] John H.Garvey and others,Modern Constitutional Theory:A Reader,fifth e dition,West a Thomson business,2004,pp.91~92,p.101,pp.110~111.[28]吴庚著:《宪法的解释与适用》台湾三民书局2003年修订本,第492~499页。
上面的很多条款都用彩色笔作了标注。我认为这完全是对宪法的误解。
现实生活中很多问题出在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各个环节,与修宪和立法没有多少关系。在进行必要的简化之后,宪法上的这种抵牾最终可概括为社会主义概念的经济内涵与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之间的抵牾。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方面现实生活中已经有不少表现,前面多次提到的我国刑法与民法对于宪法财产保护原则做相反理解的情况即属这种表现之一。
德国宪法法院在该案判决中写道:基本权利主要是人民对抗国家的防卫权。非正式解释最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的阶段进行,即在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草案》时由法律委员会就有关争议和委员长会议的理解方式及理由向常委会全体会议做出说明。
这里的关键是,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客观规律的要求以及宪法之外的任何权威性文献的精神等等都不能证明忽视宪法、违反宪法的正当性。用这种方法解释宪法,能够得出平等保护原则的内容不违宪的结论,但是,由于它与按通常的理解方式所得出的结论完全不同,所以,它必须经由有宪法解释权的主体按一定程序对宪法有关条款做出解释并释出这项原则或类似意思,它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59]据强晓云《福布斯开出黑名单,俄罗斯富豪多值得深思》一文介绍,今天俄罗斯新的经济精英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第一,旧的党和国家特权阶层。[46]美浓部达吉著:《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自序第1页。